(2014)青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跃、王仁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跃,王仁俊,闫尚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朱跃,男性,汉族,住所地青县,证件号码130922197605240014。被执行人王仁俊,女,1974年生,住址:青县。被执行人闫尚魁,男,1974年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尚魁所有的砖木结构平房一处(房产证号:青私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