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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63号申请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邹安阳,总经理。被申请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樊学熙,经理。申请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焦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定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申请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申请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