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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立东与陈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65号原告朱立东。被告陈立仁。委托代理人谢明月,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东诉被告陈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东撤回对被告陈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立东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峰人民陪审员  王维明人民陪审员  张焕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