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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09号原告王某。被告山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