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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素真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真,郑永涛,伊召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郭素真,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郑永涛,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伊召恒(曾用名伊恒),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申请执行人郭素真与被执行人郑永涛、伊召恒(曾用名伊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夏执字第4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永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E31**号森林人牌小型汽车一辆、伊召恒(曾用名伊恒)所有的豫NYK1**号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永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E31**号森林人牌小型汽车一辆、伊召恒(曾用名伊恒)所有的豫NYK1**号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终结对(2015)夏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