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金荣与杨合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杨合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杨金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合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荣诉被告杨合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杨金荣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