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立均与潘亚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均,潘亚娟,杜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均,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苇沟村一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潘亚娟,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5组。被执行人杜洪彬,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5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