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肖国华与陈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肖国华。被告陈九明。原告肖国华诉被告陈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九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国华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色浆。经原被告核对账目后,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2015年5月6日给原告打下欠条,欠款共计9300元。原告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当将货款给付原告。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九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九明多次在原告肖国华处购买烤布用色浆,货款未结清。后原被告双方核账,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两张,欠条1内容为:“欠条,下欠色浆款:伍仟元整,¥5000元。陈九明(欠),2015.2.17号”,欠条2内容为:“欠条,下欠华子色浆款肆仟叁佰元整,¥4300元,梁一陈九明,2015.5.6号”。以上被告所欠货款共计93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陈九明在原告肖国华处购买烤布用色浆,因未付货款而出具了欠条,则在原被告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九明给付原告肖国华货款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九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吕云飞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