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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龚秀华与被告林英权、邓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龚秀华,女,汉族。被告林英权,男,汉族。被告邓金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秀华与被告林英权、邓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秀华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0元,由原告龚秀华负担。审判员廖应琼人民陪审员龚慧娟人民陪审员田生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