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苏耀齐与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耀齐,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373号原告:苏耀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萍,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陈文村建苑小区五巷25幢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胡鑫。委托代理人:伍韦华韦华,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耀齐诉被告北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丘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