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欧阳良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良柱,住址:湖北省新县。原审被告:李平,住址:湖北省谷城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