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一初字第0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姜宝海与刘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海,刘金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478号原告:姜宝海。被告:刘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海与被告刘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