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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谭万禄与庾跃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万禄,庾跃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612号原告谭万禄,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庾跃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万禄与被告庾跃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谭万禄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万禄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万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万禄负担。审 判 长  宋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蒲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