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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梓萌与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梓萌,王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周梓萌。法定代理人周祥桥。被告王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梓萌诉被告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梓萌以与被告王帅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梓萌以与被告王帅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梓萌撤回对被告王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周梓萌负担。审判员 郝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秋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