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梓萌与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梓萌,王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周梓萌。法定代理人周祥桥。被告王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梓萌诉被告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梓萌以与被告王帅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梓萌以与被告王帅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梓萌撤回对被告王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周梓萌负担。审判员 郝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秋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