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姜红艳与田青、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艳,田青,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258号原告:姜红艳,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上闫庄乡米家庄村大垄沟街2号。担保人:魏成琳,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永成里10号。担保人:王会芳,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永成里10号。被告:田青。被告: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二环307复线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白佛工业二区。法定代表人:田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艳诉被告田青、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红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田青、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财产,并已自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魏成琳名下存款人民币90万元整(开户行交通银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131977400000300229211)。二、查封担保人王会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东高新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4-4-101房屋一套(石房权证开字第××号)。三、冻结被告田青、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