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恩琐与靳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琐,靳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932号原告赵恩琐,又名赵恩锁,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西岳花园小区,居民。被告靳海洋,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经开区龙背镇午赵村寺王组,居民。原告赵恩琐与被告靳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恩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恩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恩琐承担。审判员  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