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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平原尼普洛药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平原尼普洛药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平原尼普洛药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山崎刚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平原尼普洛药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上海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