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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加宝申请石国军合同无因管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宝,石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董加宝,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红石乡西黄泥河村一组。被执行人石国军,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林业局综合楼1号楼3单元4楼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加宝与被执行人石国军买卖合同纠纷(2014)敦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国军私下向申请执行人董加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董加宝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