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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学强审 判 员  多文飞人民陪审员  任彦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艳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