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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南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