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润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左从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润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左从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930号原告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莲蓉村。法定代表人周菊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海,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润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西路1-3-5号。法定代表人陈月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左从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润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左从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0元,由常州市鸿雁美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苏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