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申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荣亮与王丽萍及韩清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亮,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萍,女。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清莲,女。再审申请人李荣亮因与被申请人王丽萍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荣亮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借款及收益并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申请人没有还款义务。(二)有新的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王丽萍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李荣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个人债务,应当驳回李荣亮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1万元借款发生在李荣亮、韩清莲婚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二审认定该1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李荣亮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书面证明等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判决结果是错误的,李荣亮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李荣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荣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梦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