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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知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栾川县统领餐饮文化中心、王永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栾川县统领餐饮文化中心,王永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委托代理人张付成,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倩文,女,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栾川县统领餐饮文化中心,地址:栾川县城伏牛南路。被告王永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系栾川县统领餐饮文化中心负责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川县统领餐饮文化中心、王永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梁凤审判员  杨保国审判员  殷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