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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镓豪、彭岚诉被告卢忠琴、杨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镓豪,彭岚,卢忠琴,杨振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杨镓豪,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彭岚,女,汉族,系杨镓豪母亲。原告彭岚,女,汉族。被告卢忠琴,女,成年,退休干部,系杨镓豪奶奶。被告杨振清,男,成年,退休干部,系杨镓豪爷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镓豪、彭岚诉被告卢忠琴、杨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镓豪、彭岚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岚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