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牛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牛某,女,生于1987年8月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许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0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原告牛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许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生有女儿许璇璇。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一般,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时常无理给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不关心原告及胎儿的生活,孩子出生后也不履行自己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双方已无任何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璇璇由原告抚养。被告许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还未到破裂的程度,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被告时常无理给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原告所述被告打骂原告不是事实。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到破裂的程度,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7月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于2014年10月29日生女儿许璇璇。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2月离开被告独自生活至今,婚生女许璇璇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婚后生有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应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本案原、被告相互沟通理解不够,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但双方领证结婚,并且生有孩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且,婚生女许璇璇尚年幼,正处于抚养教育的关键成长阶段,父母应为其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现原告以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鸿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