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正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雄与刘必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刘必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刘雄。委托代理人梁介年,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必成。原告刘雄与被告刘必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介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必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雄诉称,2011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獐沟中学西大门薛庄组处后排北一幢坐西朝东一楼102室及车库作价86000元出售给原告。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6000元。2011年8月初,被告电话告知在外打工的原告,其购买的房子的钥匙已给其舅妈。同年9月份,原告回来取钥匙开门时,门打不开,即电话问被告怎么回事��被告讲门锁被人换了,有些矛盾,过一段时间回来处理。后原告经打听,被告这房子已出卖给獐沟中学退休教师薛德成了。后原告不断电话联系被告要求退还房款,但被告一次次失约没有回来。原告再和被告联系,被告答复在2014年正月回来。2014年正月,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被告称正在筹钱,再后来原告就再也联系不上被告。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且被告一房卖两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86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必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原告刘雄与被告刘必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獐沟薛庄组薛得侃宅基地上后楼一楼102室及车库作价86000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共支付购房款86000元给被告,但房屋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后原告发现诉争房屋被出售给他人。另查明,被告刘必成建设的房屋,系其购买滨海县正红镇獐沟居委会薛庄组村民的宅基地所建,无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许可及建设许可。原告刘雄非诉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述事实当事人当庭陈述、房屋买卖合同书、收据1份收条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而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村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原告的户口一直未迁入诉争房屋所在地,非诉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被告刘必成签订的售房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被告刘必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必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雄与被告刘必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刘必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雄购房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刘雄承担600元,由被告刘必成承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刘法成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周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翔附法律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