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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谭信富诉曾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信富,曾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844号原告谭信富,男,汉族,52岁。被告曾勇,男,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信富诉被告曾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信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于2015年8月3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