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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吴某,男,生于1990年10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成发,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92年4月2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被告中止妊娠。现原告起诉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于2015年5月中旬流产,至今仍属于妊娠6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对刘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虹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