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小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圆圆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林一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圆圆,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林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小字第522号原告杨圆圆,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住所地法库县。经营者郑营利,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林艳丽,女,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原告杨圆圆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林一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玉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圆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圆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圆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圆圆负担。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子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