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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小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圆圆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林一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圆圆,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林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小字第522号原告杨圆圆,女,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住所地法库县。经营者郑营利,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林艳丽,女,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原告杨圆圆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湘西三下锅饭店、林一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玉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圆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圆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圆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圆圆负担。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子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