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869号原告:贾某甲,女,汉族,农民,生于1968年12月。委托代理人:吴绍文,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乙,男,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8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以继续收集证据,待今后证据收集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兴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劲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