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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利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