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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射洪县太乙镇。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青川县白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