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X诉铁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申字第00004号原告朱X与被告铁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调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朱X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4日,原告朱X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原审中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会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大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