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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应凡,田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琴,成应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733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林,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客户主管。被告田琴,女,生于198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成应凡,男,生于198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琴、成应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