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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崧因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崧,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崧,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2101021976********,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4376578-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淮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相伟,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娇,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赵崧与上诉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文彬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郭伟、代理审判员黄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崧,上诉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崧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赵崧要求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五险一金是因为双方有协议,单位单方面不遵守协议;2、赵崧要求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是因为工作中造成的工伤,而这种工伤已经留下病根,这种病在赵崧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会有隐患,也就是重复犯病。现赵崧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1、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给赵崧缴纳从2014年7月-2014年11月份五险一金;2、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崧支付工伤造成的经济补偿20,000元;3、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崧支付工伤造成的精神补偿10,000元。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给赵崧缴纳五险一金,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2014年6月20日已经终止,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赵崧发出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定了双方劳动关系因合同到期于2014年6月20日终止,因此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负有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后为赵崧缴纳五险一金的义务,双方没有协议。工伤造成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不同意支付,赵崧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驳回赵崧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崧原系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年2月25日赵崧到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注油岗位工作,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200元/月。2013年4月9日赵崧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3年12月1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崧所受的伤害为3-4急性腰椎间盘突出,急性腰扭伤为工伤。2014年3月24日赵崧向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由于工伤处理过程中,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原合同继续履行,所以赵崧不同意在员工离职通知单上签字。2014年4月10日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认定为不够定级,送达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赵崧不服申请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2014年10月24日该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签订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不够定级。赵崧在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到2014年6月21日,2014年6月23日后赵崧未到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给赵崧的保险缴纳到2014年8月,包括五险一金。2014年6月20日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赵崧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赵崧不予签收。2014年7月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赵崧送达,赵崧不予签收。之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报纸向赵崧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其后,赵崧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支付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支付精神补偿费等事宜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以赵崧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事项,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赵崧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给赵崧缴纳从2014年7月-2014年11月份五险一金;2、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崧支付工伤造成的经济补偿20000元;3、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崧支付工伤造成的精神补偿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赵崧原系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对于赵崧主张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因赵崧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等级经过鉴定后,鉴定结论为不够伤残,赵崧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赵崧再次申请鉴定,该鉴定期间符合因工伤劳动合同期间延续的法定情形,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给赵崧的社会保险缴纳至2014年8月,现赵崧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应视为赵崧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赵崧主张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补缴上述期间社会保险的请求,该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赵崧主张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应作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故赵崧的该项请求,该院不予一并处理,赵崧可以另行解决。对于赵崧主张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补偿及精神补偿的请求,因赵崧所受的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工伤事由向赵崧支付损失,现赵崧主张的请求,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故赵崧的该项请求,法律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不应支付上述款项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赵崧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从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劳动者负担部分由原告承担,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由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赵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赵崧、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赵崧上诉称:1、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给我申报工伤,造成本人工伤伤残鉴定2014年11月才下来,2014年11年才与我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给赵崧缴纳从2014年7月-2014年11月份五险一金;2、虽然我工伤伤残等级没有评上,但给我造成伤害是存在的,所以我要求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伤造成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以及精神补偿金10000元。被上诉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赵崧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赵崧发生事故受伤。2013年12月1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崧系工伤。赵崧向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此时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崧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顺延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直至2014年5月22日沈阳市经济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下达了鉴定通知书,认定赵崧不够定级,2014年6月20日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赵崧的劳动合同。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劳动合同续延,赵崧工伤伤残结论作出之日,应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消失之时,赵崧申请再次鉴定,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仍认为赵崧的工伤不够定级,该结论与沈阳市经济劳动康复管理办公室的结论一致,因此赵崧发生工伤应当顺延至沈阳市经济劳动康复管理办公室作出结论之日并无不妥,但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顺延了一个月至2014年6月20日终止了劳动合同,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终止劳动合同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14年9月至10月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赵崧无权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赵崧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问题。赵崧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级别为“不够定级”,赵崧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向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此时虽然赵崧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已届满,但赵崧申请再次鉴定期间符合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法定情形,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与赵崧终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赵崧与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14年10月24日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时终止。因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赵崧的社会保险缴纳至2014年8月,故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为赵崧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至2014年10月并无不当,本院对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崧要求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伤造成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的问题。由于赵崧被认定工伤后,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不够定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赵崧不符合领取相应补助金的条件,赵崧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崧要求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精神补偿金10000元的问题。赵崧的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工伤赔偿案件审理范围,该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赵崧负担10元,由上诉人沈阳全密封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