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吴长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吴长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宗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长群,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长群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长群名下各有房产一套现已查封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吴长群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华印刷厂4号楼3-502室的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