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恢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蒋卫梅与西安顺兴隔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卫梅,西安顺兴隔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蒋卫梅。被执行人西安顺兴隔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兴中。申请执行人蒋卫梅与被执行人西安顺兴隔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3)1007号裁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卫梅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3)100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顺兴隔断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西安顺兴隔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蒋卫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顺兴隔断有限责任公司下欠蒋卫梅1127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卫梅5000元,蒋卫梅放弃6276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执行人蒋卫梅同意结案。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1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