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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白明超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834号原告白明超,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卓华锋,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保,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海洲,大队长。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窦立勇,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超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明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明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帅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