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与高云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商初字第490号原告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水乡路33号。法定代表人蔡秀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军。被告高云书。委托代理人高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书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