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巩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旋。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开出的票号为3150005120839850,出票人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4月30日、出票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彩人民陪审员  张云起人民陪审员  杨 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