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立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杜北支行与军安投资建团有限公司、西安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杜北支行,军安投资建团有限公司,西安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栋,刘永溪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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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22号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杜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前杜北村南。负责人敦文利,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军安投资建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5层C区。法定代表人黄栋被申请人西安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溪被申请人黄栋,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刘永溪。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杜北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66.45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对其他第三人的债权。担保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杜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66.45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对其他第三人的债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张进生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