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建平与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平,张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33号原告:沈建平。被告:张晟。原告沈建平为与被告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晟归还借款本金共计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晟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晟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沈建平变更诉请求为判令被告张晟归还借款本金共计357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晟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沈建平借款17000元,约定在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沈建平借款26000元,约定在2015年2月10日前归还。被告张晟向原告沈建平借款共计43000元。借款到期以后,被告张晟仅归还借款本金7300元,剩余本金35700元一直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建平借款本金3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张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启市助理审判员 应望黎人民陪审员 王露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楼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