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志刚与李婷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刚,李婷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9号原告:赵志刚,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玄玄,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婷婷,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赵志刚与被告李婷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