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南东湖医学美容医院与海南金航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航广告有限公司,海南东湖医学美容医院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824号原告海南金航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剑君,该司总经理。被告海南东湖医学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洁,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东湖医学美容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金航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海南金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名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