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彭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被执行人彭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成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彭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