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路树芳与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树芳,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路树芳,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树芳与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树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树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路树芳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