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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国振与崔二红、杨会芳、崔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振,崔二红,杨会芳,崔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63号原告张国振,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3月26日。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二红,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被告杨会芳,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月14日。被告崔栓,男,汉族,出生于1947年3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振诉被告崔二红、杨会芳、崔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二红、杨会芳、崔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振撤回对被告崔二红、杨会芳、崔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张国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