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国振与崔二红、杨会芳、崔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振,崔二红,杨会芳,崔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63号原告张国振,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3月26日。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二红,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被告杨会芳,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月14日。被告崔栓,男,汉族,出生于1947年3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振诉被告崔二红、杨会芳、崔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二红、杨会芳、崔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振撤回对被告崔二红、杨会芳、崔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张国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