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孙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吕某。被告孙某。原告吕某与被告孙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生育两女,离婚时双方对二女儿的抚养未进行协商,现要求判令二女儿吕某甲由其自行抚养。被告辩称,其不认可吕某甲为其与原告所生,但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其表示愿意抚养小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孙某甲,20X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吕某甲。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后长时未能化解,原告曾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对吕某甲是否为其亲生产生怀疑,被告曾向本院提出亲子鉴定,经本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为被告与吕某甲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该案经本院调解,原告表示愿与被告私下协商而撤回起诉。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婚姻、女儿孙某甲的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并于当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考虑到二女儿的户口登记还未办理,遂在离婚协议上未对吕某甲的抚养进行约定。此后,吕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为给二女儿吕某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因离婚协议中对吕某甲的抚养未涉及,无有效文书证明吕某甲与原、被告存在婚生关系,无法办理户口登记。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吕某甲由其自行抚养。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原告怀孕及生产期间其并未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告知其预产期与孩子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故不认可其与吕某甲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对于其曾申请鉴定亲子关系一节不持异议,但认为鉴定结论无绝对可信性。考虑到孩子成生环境的优越性,其表示愿意抚养小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促其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仅对大女儿的抚养进行了约定,对二女儿吕某甲的抚养并未约定。虽然被告对其与吕某甲的亲子关系存在质疑,但经亲子鉴定后其与吕某甲存在亲子关系,吕某甲为其与原告共同所生应予认定。原、被告婚生两女,大女儿已随被告生活,二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要求自行抚养二女儿,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吕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至独立生活。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