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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生树才诉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树才,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03192号原告:生树才,男,松原市人。被告:刘乐,男,松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树才与被告刘乐一案中,原告生树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生树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