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生树才诉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树才,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03192号原告:生树才,男,松原市人。被告:刘乐,男,松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树才与被告刘乐一案中,原告生树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生树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