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黎宝兰与冷星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宝兰,冷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90–1号申请人黎宝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申请人冷星星,男,住江西省九江市。申请人黎宝兰与被申请人冷星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黎宝兰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冷星星银行存款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黎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冷星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冯某某所有的用作担保的粤XX**号小轿车一辆。诉前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黎宝兰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冼 金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